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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民族大学200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
来源:西南民族大学 2006-5-23 10:25:00 【字体:小 大】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,为确保我校普通本、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全名是西南民族大学,英文译名: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。 学校是国家部委直属高校,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,培养包括博士、硕士、本科、专科、预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。

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。现有三个校区:老校区、新校区、太平园校区。

第四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全面考核,综合评价,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,并下设普通本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小组,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、预科招生工作。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,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
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、专科和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
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,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,投诉电话:(028)855222012。

第三章 录取规则

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、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。除艺术类专业外,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%。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。

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(市、自治区)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,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%以内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,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,则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。

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,实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的办法,专业级差一般在5分以内,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,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同等条件下,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。

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(市、自治区)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,按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,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,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,德智体全面考核,择优录取。根据教育部《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》,如我校招生省区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,考生还必须参加统考,且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。

第十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(藏、彝文)专业根据所在招生省(市、自治区)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或彝语文,其余专业无加试要求。

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(市、自治区)规定的加、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。经加、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。

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。

第十五条 新生进校后,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。

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,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、杂费及住宿费。

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。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,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:

1.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(教育网用户请登录http://zsjy.swun.edu.cn,公网用户请登录http://zsjy.swun.cn);

2.24小时咨询热线:(028)85165633、96157171;

3.办公电话:(028)85522012。
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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